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07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出具文号为株公荷政开【2024】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于2024年8月13日交邮,邮政单号为“EMS1061262249934”。被申请人依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且答复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024年8月12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6号),主要内容为:“截至目前,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寄出给申请人,该邮件于2024年8月15日被签收。
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申请人,且说明了被申请人并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