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11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严重超期违法。综上,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调查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当事人。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反映荷塘区安哥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为全面核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询问通知书(株市监询通〔2024〕51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株市监限提〔2024〕512号),该邮件已于2024年7月26日由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因核查期限即将届满,还未超出XXX接受询问、补充证据材料期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报局领导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材料,因其材料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4〕第159号)并邮寄给申请人,邮单号为1267665694601。该邮件已于2024年8月4日由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10月11日(实为2023年10月11日)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的“紫菜”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询问通知书(株市监询通〔2024〕51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株市监限提〔2024〕512号),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小票、付款记录)、举报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物品未经检验相关证明、对应检测报告)等材料。该邮件于2024年7月26日被签收。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4〕第159号)并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4年8月4日由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4年8月31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为全面核查相关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经内部审批程序延长核查期限后,在法定期限内经内部审批程序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