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1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政府信息的实际保存形式公开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荷政开[2024]7号公开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5日内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2022年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保安证编号、部门/岗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7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按保存形式公开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其保存的具体形式的政府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二、保安员证(编号)并不属于“隐私”,“商业秘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保安员证编号明显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无关。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三、保安员证信息公开属于社会公众合理的知情权范围。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并在上岗时佩戴保安员编号的胸徽。因此,保安员的基本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我局收到申请人XXX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后,依法受理并决定予以公开,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2、保安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工作性质让其往往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点,对于曾经从事过保安职业和正在从事保安职业的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相关规定要求保安从业人员在提供保安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持证上岗、佩戴徽章等要求,并不能证明相关信息不涉及隐私。公布任何单位的从业人员信息都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公布任何单位的人力资源情况都可能涉及被公开公司的商业秘密。
3、申请人XXX向我局邮寄的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2022年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保安证编号,部门/岗位)”,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依法给予株公荷政开[2024]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答复内容涵盖了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编号、部门及岗位。故我局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2022年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保安证编号,部门/岗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签收。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向株洲市郦城小区物业公司征求意见,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郦城管理处项目经理张琴签收。2024年8月21日,城发郦城管理处作出《新远城物业保安证登记》给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7号)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本次公开的是株洲市郦城小区2022年12月在职保安负责人及保安员的基本情况。2022年12月郦城小区物业保安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签收。
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2022年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保安证编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该小区2022年的安保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部门,并基于保护保安员的个人隐私及物业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考虑,对保安证编号进行了一定的加密处理,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其保存的具体形式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形式,应指信息公开采取的是书面、电子数据或其他方式,被申请人根据其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株公荷政开[2024]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