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16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尽到充分检索义务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邮件号:XA43176179343)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的前期物业合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表及审批意见表”。2024年9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表明其未尽到充分检索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于2024年8月1日向答复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的前期物业合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表及审批意见表”资料。为查找以上内容,答复人以“郦城”“城发郦城”为关键词,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进行检索,同时在资料室进行查找,均未检索和查询到被答复人所申请的信息,遂答复人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答复,告知其申请资料不存在。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检索义务。
另根据2015年和2019年《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答复人对于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具有审批职能;而根据《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三)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招投标、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的具体事务;”之规定,答复人所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对于物业招投标也仅为参与职能,而不具有负责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职能。虽被答复人申请信息不属于答复人保管和制作的信息,但答复人仍通过线上及线下查找的方式进行检索,均未检索及查找到其申请资料。
综上,答复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的前期物业合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及审批意见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签收后,以“郦城”“城发郦城”为关键字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上进行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的前期物业合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及审批意见表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签收。
另查明,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的株荷政复字〔2024〕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行为违法。
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的前期物业合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及审批意见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迟至2024年9月18日才答复申请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本机关在株荷政复字〔2024〕114号案中已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审查,且已确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故本次行政复议本机关不再重复评价。
综上所述,本机关已经就同一行政行为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