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20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应急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对申请人关于十分剪单(剪发服务点)电源盒缺失盖板,且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的举报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10:25:58反馈“您提交到荷塘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编号SM32409270022)已办理结束,接到举报后,我局非常重视。2024年10月8日,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十分剪单(剪发服务点)进行检查,核实电源盒缺失盖板,且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的举报线索。经核实,十分剪单(剪发服务点)电源盒缺失盖板,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举报(编号SM32409270022)已办理完毕……您提交到荷塘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编号SM32409270022)已办理结束”,但被申请人上述答复内容未包括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侵犯申请人知悉“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的权利(知情权),违反《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2条第8项第1款“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当事人XXX所举报的电源盒缺失盖板、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问题位于私人理发店内的边缘角落,并未在人群较大的公共区域,隐患危害小,且店主在接到投诉后及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因此无法到达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相关标准。此外,当事人的举报事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生产安全举报系统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被举报人荷塘区好又多精彩生活超市内的“十分剪单”剪发服务点存在电源盒盖板缺失、且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接收,同日前往被举报人处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当场整改。嗣后,被申请人在举报平台上反馈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核实,十分剪单(剪发服务点)电源盒缺失盖板,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举报(编号SM32409270022)已办理完毕。”
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反馈,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生产安全领域举报的法定职责。《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或交办下一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举报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接受交办的单位不得再交办其他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并兑现举报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被举报人当场整改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因被举报的安全隐患问题并未在人群较大的公共区域,隐患危害小,且被举报人及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该举报未到达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标准,故被申请人的反馈内容中未告知奖励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上的反馈。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