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23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组织调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据此,被申请人是否组织双方调解,如何调解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