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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125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25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028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出具的株荷公信告字2024LX20240000277232号《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2024821日,申请人通过“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反映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刘肖翔在履行职务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问题。请求公安机关受理本控告,查明事实、作出处理。

1015日,被申请人出具株荷公信告字〔2024LX20240000277232号《告知书》称: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以上告知内容不服,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刘肖翔系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申请人有权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反映民警刘肖翔在履行职务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问题;被申请人有义务受理本控告,查明事实、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1、我局作出信访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独立、相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的情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中也明确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我局信访工作机构的履职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对XXX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我局信访答复的内容符合《信访工作条例》。XXX向我局反映的我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刘肖翔,其在代理XXX诉我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而XXX所提交的反映内容证实,XXX实质上是要求我局对本单位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作虚假陈述进行审查。而该法律关系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调整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该项职能系司法权,依法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本案中,XXX要求我局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我局信访部门书面告知XXX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信访答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8月,申请人在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上举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XXX,称其在履行职务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20249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交《控告书》,控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XXX,在履行职务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2024101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株荷公信告字〔2024LX20240000277232),主要内容为: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

20241021,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无论是在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上的举报还是送交的《控告书》,均是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希望被申请人对其工作人员做出一定处分或处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是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惩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之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十二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