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3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给出回复。
申请人称:我名XXX,原居住的荷塘区明照街道金塘村于2018年1月10日与荷塘区明照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房屋征购补偿安置协议(H1 项目14#房屋)。当日,我误以为XX的株集用(2010)第 B0035号,使用权面积68m²在H1 项目14#房屋中被征收,误以为XX是H1项目14#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与XX签订《房屋征收款分割协议书》。2018年5月31日,在拆迁办、当地政府(我认为是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主持下(根据上一个分割协议意思主持),我与易毅及兄弟达成《房屋征收款分割协议书》。2019年8月19日株洲市荷塘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征地拆迁相关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文书认定的事实,H1项目14#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73.95m²归我所有,并无其他有证建筑面积在内被征收,既然2019年8月19日已确认XX的68m²未征收,XX也不是H1项目14#房屋产权人,那么,2018年5月31日拆迁办、当地政府主持分割该房屋征收款系无效分割协议,敬请拆迁办、当地政府处理好该《房屋征拆款分割协议》并善后,我于2024年9月23日中国邮政快递(邮件号1233953454816)向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申请诉求,街道负责人已签收,20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回复,特向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本次行政复议主要是请荷塘区人民政府监督并责令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出具H1项目14#房屋产权信息公示榜单及处理好与该征拆房屋相关事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复议人《报告》,已于2024年11月22日向申请复议人书面作出《回复函》。二、申请人要求对H1项目14#房屋产权信息公示榜单并给出说明,因答复人不是做出征收政策的主体,答复人无义务对申请事项做出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报告》,请求被申请人出具H1项目14#已征拆房屋不动产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
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给予答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主要内容为:“通过调取荷塘工业集中区储备地块九(H1)项目相关资料显示,H1项目14#已征收房屋不动产情况为:1、通过调取荷塘工业集中区储备地块九项目(H1)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修正榜)显示:房屋编号14的姓名:XXX,实测建筑面积173.95,有证建筑面积0, 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0,历史性建成建筑材料成本面积23.95,违章自拆面积0;2、通过调取H1地块项目14#房屋调查资料显示:土地登记证为:株集用(2010)第B0035号,土地使用权人:易毅,地号:002-002-086-616,使用权面积68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4年11月29日被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负有出具H1项目14#已征拆房屋不动产的情况说明的义务。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均未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街道办事处负有出具被征收拆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情况说明的义务,因此,申请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被申请人已经就H1项目14#房屋的相关信息出具了《回复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主张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