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33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XXX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现场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荷城行告字(2020)第000025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合法有效;2.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当事人XXX位于荷塘区仙庾镇陂田村渣家组的违法建筑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后至今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XXX亦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020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当事人黄云波于2018年未经批准建设的位于荷塘区仙庾镇黄陂田村渣家组的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房屋工程属于违法建筑,并向违法建设当事人XXX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株荷城行告字[2020]第000025号。张贴于XXX的大门上),拟决定:“限你在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仙庾镇黄陂田村渣家组的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共计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房屋工程”,并告知“如你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限期过后,违法建设当事人XXX未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也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二、当事人XXX的违法建筑损害了申请人XXX的合法权益,且持续至今,在申请人以信访的形式不断要求被申请人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至今未下达拆除决定
申请人XXX与当事人XXX是邻居,黄云波违规搭建的约8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在施工时将申请人房屋的阶基挖掉,两家共用的原自然排水渠道被阻,致使申请人房屋基墙在雨天被水长时间浸泡,危及申请人的房屋安全;2.违建房处的后面为申请人厕所化粪池清理的进出通道,违建房屋直接封堵了多年以来申请人的化粪池清理通道,导致申请人厕所清理出来的粪水只能通过申请人厨房才能运出去;3.违建房屋侵占了申请人的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基于此,自XXX违建以来,申请人XXX几年来一直通过信访的形式要求城管和区政府拆除该违法建设,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相互踢皮球。对于上述对申请人的影响,恳请复议机构到现场实地查看。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且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此,基于芦淞区法院的指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案发生于2020年6月。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株荷城行告字[2020]第000025号),主要内容为:“违法建设当事人:XXX……你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所建设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限你在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仙庾镇黄陂田村渣家组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共计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房屋工程。如你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嗣后,被申请人未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该房屋亦未被拆除。
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