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34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两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反映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最后时限为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属懒政,未告知不符合程序规定,属违法。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虽然提交的是举报单,但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督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里面包含了投诉诉求、内容。则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只对举报做出了处理,并未对投诉做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纠正。三、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事项为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的举报(登记编号:1430202002024101546558611)申请人认为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端提交的材料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而提起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为举报内容,不含投诉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报单上所述举报内容为:“举报内容:在该店购买了“麻膏(舒缓膏)涉案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并且经过上网查询了解到该产品已被定性为假药,不合格。(本人有购物视频,如商家不承认可联系本人获取)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主管部门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特向贵局提出履职申请,请贵部门综上依法履行职责,核定侵权事实、退款赔偿、涉及该案的现场调查情况、调查笔录、是否给予或免于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奖励情况、案件结果、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通过该内容可以明显得出,申请人进行举报的目的是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无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等诉求,且全国 12315平台有明确举报规则,被申请人依法对该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回复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收到上述举报件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被举报人现场有营业执照,现场无被举报产品在售,被举报人陈述该产品非其店内产品,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件所指的内容程序合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依规,正当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荷塘区和颜悦色美容养生馆销售的麻膏(舒缓膏)产品无中文标签,属于假药,主要内容为:“在该店购买了“麻膏(舒缓膏)涉案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并且经过上网查询了解到该产品已被定性为假药,不合格。(本人有购物视频,如商家不承认可联系本人获取)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主管部门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特向贵局提出履职申请,请贵部门综上依法履行职责,核定侵权事实、退款赔偿、涉及该案的现场调查情况、调查笔录、是否给予或免于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奖励情况、案件结果、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往被举报人处核查,现场未见被举报商品在售。被申请人核查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反馈。
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区分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申请人在举报通道上填写举报单,举报内容中并无具体的投诉请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要求,故本案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