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37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未接通;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该投诉举报材料显然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株荷市监投不受〔2024〕第526号)并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在处理复议申请人所指的上述投诉过程中,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本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的“紫菜”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株荷市监投不受〔2024〕第526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4年11月1日由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4年11月13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