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38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荷政开〔2024〕1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4年5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在XXX身份证机读信息中登载的、与XXX个人特性或行为标识相关的政府信息。7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必需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发证机关才能获取当事人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相关法律依据。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在身份证登记系统留存的机读信息(指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追加住址信息文件、卡体管理号文件、证件丢失补领信息文件及其他追加信息文件)。10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0号称:“机读信息已向您公开,您申请公开的文件涉及警务工作秘密,不予公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荷政开〔2024〕1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2019-06-27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GA/T 490-2019《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规范》等相关规定,二代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 视读信息是印刷在证件表面的信息;机读信息是将持证人的照片图像和身份项目内容等数字化后存入芯片的信息;机读信息由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追加住址信息文件、卡体管理号文件(指存放居民身份证专用集成电路序列号和证卡序列号)构成;可能还包括证件丢失补领信息文件及其他追加信息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2024年9月28日,申请人申请公开在身份证登记系统留存的机读信息(指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追加住址信息文件、卡体管理号文件、证件丢失补领信息文件及其他追加信息文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定机读信息已向您公开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以您申请公开的文件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决定不予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当事人对身份证信息有知情权,对行政机关的相关执法行为有监督权。被申请人以机读信息已向您公开,您申请公开的文件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决定不予公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身份证的机读后所反映的信息为政府信息,但承载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XXX申请公开其机读信息时,我局已经依法公开。其申请公开承载其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文件,电子计算机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承载具体户政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文件属于警务工作秘密。承载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文件能一定程度反映出户政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对外公开可能威胁到公安机关信息网络信息文件的安全性,属于警务工作秘密,依法不需要对外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为:“在2024年7月8日(2024)湘0203行初165号庭审中,XXX向法院提交《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向荷塘分局调取XXX身份证机读信息。法官当庭询问被告可否向法院提供XXX身份证机读信息,被告回答:可以提供,但需原告提供身份证原件。7月9日XXX收到荷塘分局经芦淞区法院转交的、经变造后的XXX身份证机读信息。2024年7月11日XXX向荷塘分局申请公开必需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发证机关才能获取当事人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相关法律依据。7 月30日,被告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4号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XXX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申请公开在身份证登记系统留存的机读信息(指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追加住址信息文件、卡体管理号文件、证件丢失补领信息文件及其他追加信息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
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0号),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身份证登记系统留存的机读信息(指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追加住址信息文件、卡体管理号文件、证件丢失补领信息文件及其他追加信息文件)。机读信息已向您公开,您申请公开的文件涉及警务工作秘密,不予公开。”
2024年11月21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公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本案中,根据《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规范》(GA/T 490-2019)第4.1条,身份证机读信息由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和卡体管理号组成,申请人申请公开“身份证登记系统留存的机读信息(指机读文字信息文件、机读相片信息文件、机读指纹信息文件、追加住址信息文件、卡体管理号文件、证件丢失补领信息文件及其他追加信息文件)”,实质是要求将作为一个整体的身份证机读信息拆分成不同的数字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0号)告知的救济途径存在错误,望被申请人今后注意。
综上所述,案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0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