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41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第3号〕,并责令其在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 (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然而,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答复中,却以重复申请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事项内容并不重复
2024年3月 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针对“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郦城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的信息进行了答复,具体内容未涉及其他年度资料,且被申请人的答复未明确表示已查找其他年度。而本次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查找并公开所有相关年度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及评标报告。因此,本次申请的内容与之前申请事项存在明确差异,不构成重复申请。
2、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仅对内容相同的重复申请可不予处理。本次申请明确涉及不同年度的相关信息,且与先前申请内容不一致,被申请人有义务依法查找所有相关信息后作出具体答复。仅以2017年度的信息认定申请内容重复并拒绝处理,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其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本单位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24〕第1号)“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城发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已包含“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单位不予重复处理。
综上,答复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第3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提交的关于“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株洲市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招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已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单位不予重复处理。”
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第3号),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3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第1号),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我单位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住房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申请人之前曾申请过“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被申请人已经检索发现不存在城发郦城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已答复申请人,故本次被申请人答复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第3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