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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143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43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213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未接通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1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市德源商贸行销售的鸡蛋存在条形码与实际生产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1023日收到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德源商贸行的鸡蛋条形码与实际生产商不一致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1024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240号),该邮件已于20231026日由复议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故本次系申请人重复投诉,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将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荷市监投举告2024201)于20241126日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41128日被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在处理复议申请人所指的上述投诉过程中,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本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1023,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1011日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德源商贸行鸡蛋存在条形码与实际生产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1024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240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31026日由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4111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与20231023日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一致。被申请人于20241126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荷市监投举告〔2024201号),主要内容为:我局对此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现将不予受理情况告知如下:一、关于投诉事项,我局已于20231114日受理,并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通过EMS邮寄给你,经我局组织调解后你已撤诉……”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20241128日被申请人所提供邮寄地址的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4127,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申请人在2023年已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已经受理,故本次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