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44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未接通;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内容)。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本次的行政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12315小程序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履职申请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荷塘区百家春超市)违法行为,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的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据此投诉与举报是分别的两个程序,申请人在诉求当中明确说明了赔偿查处奖励,即同时提出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与举报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做出了处理,即举报内容已经告知是否立案,但是对投诉一事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
请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复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行政部门的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为其2024年10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株洲市荷塘区百家春超市东湖路店(举报单编号:1430202002024101636477502),因其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因其未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被申请人判定该事项为举报事项,对该举报处理情况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检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上述情况及结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复议申请人,充分保障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告知申请人的程序合法。
3.由于全国12315系统入口处有投诉、举报的通道且进行了区分(在全国12315系统入口处有明确标示),申请人只通过举报通道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了举报,并未通过投诉通道对进行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回复,此举报内容的回复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所指的上述投诉举报过程中,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且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荷塘区百家春超市东湖路店销售的龙口粉丝存在加贴营养成分表,主要内容为:“2024年10月15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内购买了一包龙口粉丝,该龙口粉丝营养成分表后期加贴,扫描其条码显示为被委托方,诉求赔偿、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经内部审批决定延期核查;于2024年11月18日经内部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反馈,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检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相关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区分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申请人在举报通道上填写举报单,举报内容中并无具体的投诉请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要求,故本案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