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48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首先,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法》第二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招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具体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中标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费用及节约费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而其流程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招标中标结果进行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系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经审查,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11日签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复议申请人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024年12月9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并于同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寄出给申请人,该邮件于2024年12月11日被签收。
另查明,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2月28日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该合同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进行签订。
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其法律顾问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反馈。”政府法律顾问仅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是否采纳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故被申请人与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政府法律顾问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参与行政管理,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综上所述,“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结果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属于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为“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