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49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交警大队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无),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于2024年12月2日17时30分,在株洲市太子路与航空路交叉口西行方向被交通电子拍照系统抓拍,系统判定本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扣6分,并罚款200元。对于此交通判罚,本人认为交通信号灯故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本人对道路通行的判断,因此对此判罚存在异议。2024年12月20日,本人在株洲市交警支队(荷塘区)办理交通违法申诉,核实身份和信息后,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确认当时红绿灯出现故障,具体细节为:在红灯倒计时结束还剩4秒时,交通指示信号灯突然熄灭,随后持续数秒后又开启黄灯,数秒后又亮红灯。本人行驶记录过程:在红灯倒计时至信号指示灯熄灭阶段,本人在停止线外停止并等待,在黄灯亮起时跟随前车起步通过路口,但在快接近停止线时又亮起了红灯,被抓拍系统记录。工作人员给的解释是,红灯亮起时应当立马停止通行,一切以指示灯信号为准,申诉不通过。经过本人对整个过程细致思考后,决定进行复议,将以下几点作为复议理由:1交通指示灯存在故障时,在短短十几秒变化多种信号指示,已经超出常规信号指示动作,本人在此情况下严重受到干扰,无法判断是否通行。2交通信号灯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交通信号指示灯故障或者错误指示会对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对此,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对此交通信号灯进行检修和保养。
被申请人称:行政复议申诉对象错误。根据申请人所述情况以及系统核查违法现场照片,该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诉对象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该交通违法的违法地点为株洲市太子路与航空路交叉口,不属于荷塘区行政执法范围,且电子摄像采集机关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技所,而非荷塘交警大队。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该起行政复议申诉对象错误,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于2024年12月2日17时30分在株洲市太子路(枫溪大道)与航空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记6分罚款200元。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被处罚路段不属于被申请人所管辖范围内。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被处罚路段不属于被申请人所管辖范围内,申请人所申请主体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