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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1〕第1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1〕第1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荷城行决字〔2021〕第00000015 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XXX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