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株荷政复字第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2021年5月13日收到的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株荷城行决字【荷拆2021】第00000017号)不服,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的时间是2021年5月13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