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1〕第3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荷城行决字〔2021〕第00000018 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株洲市华日机 电设备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 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