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时代百优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DNRPQD9L,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株洲市荷塘区时代百优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上述经营者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荷塘区时代百优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4.96元;2.罚款1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14.96元;
3.罚款1000元;
上述共处罚没款1414.96元。
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5〕34号),已向当事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因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株洲市荷塘区时代百优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周旭、梁慧 联系电话: 0731-28410029
联系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