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街道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街道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街道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街道信誉,不作任何有损街道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九)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街道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街道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街道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 项目工作人员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六条 员工请假,应照《请销假、外出请示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