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站办所、村、社区及有关单位:
《2017年度金山街道安全生产行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要求和与我街道签订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事项,认真开展好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各站办所、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务必按照计划要求将2017年行政执法任务逐月分解落实。
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街道办事处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山街道2017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和委托执法检查方式,将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3、计划统筹原则。根据街道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区安监局批准后实施。
二、执法权限内容
(一)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按照区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业停产、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建议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提请查处。本级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向委托本级执法的上级执法机构提请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1企业4家(见附表):辖区其他企业
2、烟花爆竹5家批发经营单位(见附表),对已发证的零售经营店抽查4家以上,全年抽查率不低于30%的比例。
3、建筑行业3家(见附表)。
四、执法检查的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19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内容,严格根据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前要编制好现场检查方案,对被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
(二)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三)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四)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督查:被督查的对象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不及时落实到位情况的应当填写督查意见书发给被督查单位,并将每次督查的情况编制成“督查通报”报告给区委、区政府,发至各相关单位。
(六)督办:对安全生产督查或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报告区政府,提请区安监局发出挂牌督办文件。
(七)联合执法:对一些地区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应当提请区安监局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八)专项整治:对具体领域、具体行业或具体企业在特定时期出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需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的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