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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01/2018-00024
  • 发文日期:
  • 2018-06-26
  • 成文日期:
  •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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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宋家桥街道民生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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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宋家桥街道 发布时间:2018-06-2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党工委

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宋家桥街道民生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辖区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宋家桥街道民生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制度》已经宋家桥街道党工委和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党工委

  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

  20184月25

宋家桥街道民生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生保障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保障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区四级财政资金中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扶贫、救灾、医保社保、乡村生态建设、城乡教育助学及其它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纪工委负责对民生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各项民生保障资金分管领导对民生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街道相关办站所负责人及村(社区)主要领导对民生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主管责任;街道和村(社区)具体经办工作人员为民生保障资金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加强审核审批。对于个人或家庭补助补贴类的民生资金,实行“本人申请、村(社区)评议、街道审核、公开公示、部门终审、财政核拨”的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村(社区)对辖区民生保障资金申请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束后,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通报情况, 民主评议表决。严格执行两级公示制度,所有民生保障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公示要求一律实行阳光公开。

  街道相应民生资金主管部门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资料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和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严格按照民生资金支出政策和标准审核支付,对于不符合民生资金使用范围、对象、用途和标准的支出,一律予以拒付,确保民生保障资金审批严密、运行透明、使用高效、群众满意。

  第五条 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一)由街道本级申报的资金:街道和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每月及时做好新增、取消及变更。新增申请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原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动态管理的走访调查人员不少于三人,由街道和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被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有变化的,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上报街道相应民生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及时调整或终止保障。村(社区)卫计专干负责收集汇总辖区死亡人员信息,村(社区)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街道卫计办;街道卫计办负责每月8日前与街道派出所核实辖区死亡人员信息,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至各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申请人的补助金额或终止补助。

  (二)不经街道本级申报的资金:凡是不经过街道和村(社区),由申请对象直接向相关区直部门申报的民生保障资金,由相关区直部门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街道和村(社区)负责配合协助。

  第六条 规范民生资金发放。街道财政所负责民生资金的管理、下达和拨付工作,对于补助到个人和家庭的民生资金,采取直接打到个人账户,对于应急的救灾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民生保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环节,因把关不严、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街道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委立案调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宋家桥街道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民生保障资金内容

附件:

民生保障资金内容

  一、民政

  1.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2.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困难生活补助申请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4.城镇三无人员供养

  5.农村五保供养

  6.委托申请医疗救助

  7.参战、涉核人员困难生活补助申请

  8.带病回乡退役人员困难生活补助申请

  9.荷塘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0.申领90-99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11.申领100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12.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二、人社

  1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

  15.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6.公益性岗位对象审批

  17.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

  18.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

  19.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办理一次性退费、丧葬费及救济费用的结算手续※

  20.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养老保险※

  2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核定※

  23.因病提前退休待遇核定※

  24.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待遇核定※

  2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26.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补贴初审※

  27.申领一次性农民工生活补助※

  28.参合人员非定点医院(异地)就医报销※

  29.参合人员特殊重大疾病资格审核※

  30.正常退休待遇核定※

  31.参合产妇异地或非定点医院分娩报销※

  三、残联

  32.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申请

  33.精神病人免费服药

  34.精神病住院费用补贴

  35.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36.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资助

  37.申请残疾人康复资助

  38.为重度贫困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

  39.贫困残疾人工商个体户养老保险补贴

40.残疾人创业扶持※

四、城建

  41.困难村(居)民房屋维修、改造

  42.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43.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物配租

五、卫计

  44.申办独生子女保健费

  45.申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46.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7.申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4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中央财政补助※

六、农村工作

  49.农机购置补贴

备注:

“※”表示不经街道和村(社区)申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