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办理石子头生活区整治改造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的请示》(株荷城建字〔2017〕190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单位为项目建设业主在老文化路石子头生活区内实施该改造工程。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绿化景观工程、旧房提质工程、公共设施工程、文体宣传设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等。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总投资98万元(须以财评为准),其中建安费9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四、本批文有效期为12个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之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方可建设。
六、接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调整规模,增加投资。加强工程质量、化解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