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办理桂花干渠清淤抢修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株荷城建字〔2017〕195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单位为项目建设业主在荷塘区桂花街道实施该抢修工程。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涉及桂花路沿线排水干渠、雨污水管道清淤,并对淤泥进行活化处理。其中桂花干渠清淤长约2000米,桂花路沿线污水管道清淤长约1500米,清淤工程量约为4516.2立方米。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总投资174万元(须以财评为准)。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投资。
四、本批文有效期为12个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之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方可建设。
六、接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调整规模,增加投资。加强工程质量、化解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