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出租屋及校园周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荷塘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荷塘消防救援大队:
为切实加强出租屋及校园周边经营场所火灾防范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荷塘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荷塘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认真分析研判出租屋及校园周边经营场所的火灾规律特点,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的数量、分布、特点和校园周边经营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摸底,找准突出风险隐患,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出租屋集中区域和学校及周边区域,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重点督促整改消防隐患
对照《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后),重点检查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安全等。坚决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并采取督办、曝光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要充分运用媒体资源,通过微信宣传、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利用出租屋和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典型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宣传挂图与横幅,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对重点人群开展警示性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校园消防安全教育“四有”(即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有场地)要求,全面加强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加强工作反馈
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荷塘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荷塘消防救援大队应对照工作要求,梳理工作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情况,于9月30日之前报区应急管理局郭荣汇总。
附件: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株洲市荷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出租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非法违法建筑内设置出租屋。
二、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标准。
三、出租屋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于承租人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合用的,必须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
五、出租屋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只允许设置在第一、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只能在首层设置。
六、出租屋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七、出租屋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存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楼阁和三层以上的床位。
八、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和管道井内堆放各类物品,严禁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窗,确需设置的,应当设置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
十、严禁在室内或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和电瓶充电。
十一、出租屋内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高层建筑内的出租屋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二、出租屋内电器产品安装和线路敷设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十三、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一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出租屋,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十四、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屋,宜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同意建筑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租赁居住人数达到20以上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