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9025632;No:2209025633
名称:豇豆(长豆角);生姜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红辣椒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田坪路21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6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长豆角)”和“生姜”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9月30日分别出具编号为2209025632和2209025633的《检验报告》各一份,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10月18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市场摊贩罗桂藤处购进“豇豆(长豆角)”3千克,因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凭证购进价格无法查证。至2022年10月18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13.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上述“豇豆(长豆角)”3千克(含抽样检测2.44千克),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41.88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克百威: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23mg/kg),货值金额41.88元,违法所得41.88元,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上述“豇豆(长豆角)”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无异议且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市场摊贩陈浩处购进“生姜”5千克,因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凭证购进价格无法查证。至2022年10月18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11.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上述“生姜”5千克(含抽样检测2.43千克),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59.8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74mg/kg;噻虫嗪: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55mg/kg),货值金额59.8元,违法所得59.8元,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上述“生姜”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结论等无异议且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均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1.68元,违法所得共计101.68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长豆角)”和“生姜”货值金额共计101.68,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68元;2.减轻处罚,罚款40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4101.68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