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9025050;No:2209025051
名称:红线椒;小青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博杰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665号天润天城1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8月3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线椒”和“小青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9月22日,上述检测公司分别对其抽样检验的“红线椒”出具编号为No:2209025050的《检验报告》和对其抽样检验的“小青椒”出具编号为No:2209025051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10月13日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的荷塘区唐金存蔬菜批发部以1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红线椒”5.5千克。至2022年10月13日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17.96元/千克至21.6元/千克不等的价格共销售上述“红线椒”5.04千克(含购样检测2.2千克),剩余0.46公斤因天气太热腐坏已销毁,销售金额共计92.8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线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8mg/kg),货值金额99.7元,违法所得92.8元,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的荷塘区唐金存蔬菜批发部以7元/千克的价格购进“小青椒”6千克。至2022年10月13日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15.96元/千克的价格共销售上述“小青椒”5.49千克(含购样检测2.25千克),剩余0.51公斤因天气太热腐坏已销毁,销售金额共计87.62元。上述“小青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8mg/kg),货值金额91.19元,违法所得87.62元,无库存。
当事人收到上述“红线椒”和“小青椒”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无异议且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均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90.89元,违法所得共计180.4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均未查验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线椒”和“小青椒”货值金额190.89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42元;2.减轻处罚,罚款40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4180.42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