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1390
名称:汉堡包(糕点)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勇明食品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399号第十三中学校内商店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汉堡包(糕点)”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8日,上述检测机构对其抽样检验的“汉堡包(糕点)”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3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我局遂于2022年11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8日从株洲市石峰区金麦园蛋糕店以3.5元/个的价格购进“汉堡包(糕点)”100个。至2022年11月1日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5元/个价格的销售上述“汉堡包(糕点)”100个(含购样检测20个),全部售完,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500.00元,货值金额500.00元。上述“汉堡包(糕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货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委托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涉案食品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货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均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且上述涉案食品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