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9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9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20181

名称:梭子蟹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江行生鲜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农贸市场23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812日,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受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进货日期为:2022812日的梭子蟹”进行抽样检验。2022826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上述梭子蟹出具编号为NO:JDHT2022018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遂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查,当事人于2022812日长沙马王堆市场81号门面大渔海产以6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梭子蟹”4.83公斤,2022830日止,该批次梭子蟹”当事人以130/公斤价格全部售出(其中1.1公斤被检验机构以130/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共计627.9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梭子蟹”经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1.2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28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上述梭子蟹货值金额共计627.9元,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627.9元。本案中,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货义务,未查验上述梭子蟹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7.9元2、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 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627.9,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