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53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2-3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53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9026101No2209026102

名称老姜长豆角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粤客隆生活超市财富小区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财富小区23栋-101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3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的“老姜”和“长豆角”进行抽样检验,于2022年10月8日分别出具编号为:2209026101和22090261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遂局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从湖南灿鲜生平台(微信小程序)以7.7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老姜”19.65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9.96/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25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95.7元,无库存。上述“老姜”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69”。

另查明:当事人于 2022年9月12日从湖南灿鲜生平台(微信小程序)以6.42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长豆角”7.6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7.36/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25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55.9元,无库存。上述“长豆角”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1.6元,均无库存。

当事人在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当事人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并递交整改报告,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经营上述“长豆角”的行为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且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均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