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54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2-3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54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9026846

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海品汇海鲜生鲜批发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乡荷塘铺村坝老组晏亮华私宅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20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0月9日,上述检测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茄子”出具编号为No:2209026846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10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市场以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茄子”5千克。至2022年10月25日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6元/千克的价格共销售上述“茄子”5千克(含购样检测2.26千克),销售金额共计3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茄子”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6mg/kg)”,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上述“茄子”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无异议且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且实施了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茄子”货值金额30元,不足1万元,采取了召回措施且实施了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减轻处罚,处罚款20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203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