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5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9025250、No:2209025253
名称:乡里老姜、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夫妻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石塘冲二期工程一层场地(A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8月3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乡里老姜”和“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9月28日分别出具编号为:2209025250和22090252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均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从益家生鲜蔬菜配送公司以6.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乡里老姜”25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9.16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当日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29元,无库存。上述“乡里老姜”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噻虫胺≤0.2、实测值1.0;噻虫嗪≤0.3、实测值1.0)”。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从益家生鲜蔬菜配送公司以11.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小米椒”4.75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1.96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当日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56.81元,无库存。上述“小米椒”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1)”。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乡里老姜”货值金额229元、“小米椒”货值金额56.81元,违法所得共计285.81元,均无库存。在进货时当事人均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并递交整改报告,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乡里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经营上述“小米椒”的行为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乡里老姜”货值金额229元、“小米椒”货值金额56.81元,均不足一万元,且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并递交整改报告,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均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上述两种涉案农产品均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81元;2、处罚款30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3285.81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