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5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9025245、No:2209025248
名称:豇豆(豆角)、老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鲜好蔬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石塘冲二期工程一层场地B1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豆角)”和“老姜”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9月26日,上述检测公司分别对其抽样检验的“豇豆(豆角)”出具编号为No:2209025245的《检验报告》和对其抽样检验的“老姜”出具编号为No:2209025248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10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市场刘直蔬菜档购进“豇豆(豆角)”3千克,因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凭证购进价格无法查证。至2022年10月14日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9元/千克的价格共销售上述“豇豆(豆角)”3千克(含购样检测2.3千克),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27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豆角)”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51mg/kg),货值金额27元,违法所得27元,无库存。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豇豆(豆角)”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市场12 栋108号小张农副产品配送部购进“老姜”6千克,因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凭证购进价格无法查证。至2022年10月14日办案人员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以8元/千克的价格共销售上述“老姜”6千克(含购样检测2.2千克),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48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42mg/kg;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2mg/kg),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无库存。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经营上述“豇豆(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的经营上述“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1.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豆角)”货值金额27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货值金额48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5元;2.罚款2000元。共计处罚没款2075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