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1388
名称:长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长沙锦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7-6004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长豆角(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3日,上述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长豆角(豇豆)”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388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遂于2022年11月3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以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长豆角(豇豆)”10千克。至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长豆角(豇豆)”除被抽检机构以8.4元/千克的价格抽检用去5.5公斤外,剩余4.5公斤已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成热食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84元,违法所得84元。上述“长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93mg/kg)。当事人采购上述“长豆角(豇豆)”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递交整改报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长豆角(豇豆)”货值金额84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递交整改报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五(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品原料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084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