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1277、No:SP202211278、No:SP202211279、No:SP202211280、No:SP202211282
产品名称:本地青线椒、老姜、油麦菜、糯米茄、泥鳅(鲜活)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旭照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德正路蓝海卧龙湾5栋10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8月3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荷塘区旭照超市经营的“本地青线椒”、“老姜”、“油麦菜”、“糯米茄”、“泥鳅(鲜活)”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9月26日分别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277、No:SP202211278、No:SP202211279、No:SP202211280、No:SP2022112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9月2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荷塘区胡龙蔬菜批发部以9.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本地青线椒”10.5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1.96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荷塘区圆圆蔬菜配送中心以7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老姜”24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9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荷塘区胡龙蔬菜批发部以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油麦菜”13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6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荷塘区胡龙蔬菜批发部以1.8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糯米茄”15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荷塘区春华海鲜批发部以2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泥鳅(鲜活)”7千克,即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28元/千克的零售价出售(含购样检验),至2022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立案之日止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本地青线椒”、“老姜”和“油麦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糯米茄”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泥鳅(鲜活)”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本地青线椒”、“老姜”和“油麦菜”货值金额共计419.58元,不足一万元;且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和整改措施,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糯米茄”货值金额共计15元,不足一万元;且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和整改措施,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泥鳅(鲜活)”货值金额共计196元,不足一万元,且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和整改措施,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9.58元;2.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处罚款5000元。
以上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30.8元;
2.罚款13000元
共计处罚没款13630.8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