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1436
产品名称:不锈钢餐盘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原湖南工业大楼科技学院食堂三楼
三、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小饭碗”和“筷子”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7日,上述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小饭碗”和“筷子”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393和编号为No:SP202211395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2年11月3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餐盘”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9日,上述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不锈钢餐盘”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436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2年10月31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餐盘”于2022年10月19日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陈述上述“不锈钢餐盘”是其使用清洗消毒一体机自行进行清洗消毒,因其工作人员在浸泡时操作不当添加洗洁精过多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筷子”的行为于2021年11月24日受到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24日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拒不改正,且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七(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