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1445
产品名称:泥鳅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罗氏优鲜配送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6栋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购进的采购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该检测单位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44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7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办案人员遂于2022年10月17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从长沙市马王堆水产品批发市场“春华水产行”以26.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泥鳅”25公斤,上述“泥鳅”于当日被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以32元/公斤的价格购买5.78公斤用于抽样检验,购货金额184.96元,剩余19.22公斤被当事人以32元/公斤的价格出售,共计出售25公斤(含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800元。上述“泥鳅”经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52”。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泥鳅”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无库存。
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采取张贴“召回公告”的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泥鳅”货值金额为800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泥鳅”《检验报告》后,采取张贴“召回公告”的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共计38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