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C22101510-0001
名称:长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太润和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荷塘区新塘路1399号新桂公馆1.2栋101号、132号、2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1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的“长豆角(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FC22101510-00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办案人员遂于2022年12月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凌晨从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中南蔬菜批发市场以8.4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长豆角(豇豆)”19公斤,购货金额为16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中2.71公斤于2022年10月11日以11.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检测公司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6.29公斤于10月11日至10月12日被当事人以11.96元/公斤的价格售出,共计出售19公斤(含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227.24元。上述“长豆角(豇豆)”经检测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倍硫磷,㎎/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长豆角(豇豆)”货值金额227.24元,违法所得227.24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长豆角(豇豆)”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无法说明本案供货者,也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无法说明本案供货者,也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长豆角(豇豆)”货值金额为227.24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长豆角(豇豆)”《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7.24元;
2.减轻处罚,罚款4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4227.24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