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1639
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小许果乐惠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荷塘区红旗中路238号东方时代广场5栋1层101.10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19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对当事人购进的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所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21163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办案人员遂于2022年12月9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从芦淞区包其钦香蕉批发行以4.4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香蕉”45公斤,购货金额为200元。其中5.2公斤于2022年10月19日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检验所用于抽样检验,剩余39.8公斤于10月19日至10月21日被当事人以6元/公斤的价格售出,共计出售45公斤(含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270元。上述“香蕉”经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7”。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70元,无库存。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蕉”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货值金额为270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香蕉”《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到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327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