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2-01-J777500
名称:绿豆沙(蛋白饮料)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裕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金龙东路7号金城华亿健康产业园3栋3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6日,我所接到区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下派的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反映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要求我所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核查,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于2022年12月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2年11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茶陵县美味食品店经营的绿豆沙(蛋白饮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2月4日,出具编号:No:A2022-01-J77750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食品为当事人生产,其商标:谷汁派+图形商标;生产者:湖南裕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名称:绿豆沙(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2-11-03;净含量:300克/袋。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25件(24包/件),以32.4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无库存,销售(货值)金额810元,违法所得共计810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及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相关台账记录和关键控制点的数据并无问题,并且杀菌釜运行正常,证明杀菌过程没有问题,工作重心放在包装袋的消毒杀菌和生产设备的卫生消毒工作。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日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员工进车间的个人卫生检查,对生产设备进行严格的卫生消毒工作,包装袋必须经过紫外线杀菌过后才能进入包装车间。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绿豆沙(蛋白饮料)货值金额810元,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及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及上述涉案绿豆沙(蛋白饮料)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810元,上交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