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7019588
名称:鸡精调味料
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好日子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村郭家祠堂散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18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鸡精调味料”出具编号为No:220701958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我局于8月12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4日,当事人从株洲亿来商贸有限公司以5.5元/包的购价,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7日,净含量:200克/包,生产厂家:武汉市佳家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 “家佳多”牌“鸡精调味料”10包。至2022年8月12日我局立案调查时止,除检验机构以7元/包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6包用于抽样检测外,剩余未售出的4包于2022年8月12日被我局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上述“鸡精调味料”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70元,违法所得共计42元。进货查验时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未查验上述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7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鉴于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与警告;
2、没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鸡精调味料”4包;
3、没收违法所得42元;
4、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处罚没款5042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