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12035323
名称:猪肉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甲氨苄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香户好超市百合嘉园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银泰百合嘉园2号楼108、10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29日,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受我局的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进货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2月15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该批次“猪肉”出具编号为NO:22120353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遂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从从株洲市石峰区湘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猪肉”120公斤,至2022年12月16日止,其中2.325公斤被检验机构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17.675公斤当事人以40元/公斤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480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经我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氨苄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详细数据为“磺胺类(总量)μ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3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甲氨苄啶μg/kg,标准指标为≤50,实测值为11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1.53×10³,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4800元。本案中,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货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没有进货票据。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货值金额4800元,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处罚没款98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