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30165、NO:JDHT20230167
名称:韭菜、豇豆
不合格项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余先生生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3月13日,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及“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3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上述“韭菜”出具编号为NO:JDHT20230165的《检验报告》及上述“豇豆”出具编号为NO:JDHT202301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3年4月4日立案调查,2023年4月4日我局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从荷塘区胡龙蔬菜批发部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韭菜3公斤,至2023年3月13日止,该批次“韭菜其中的1.046公斤被检验机构购买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954公斤被当天散客全部购买完毕,销售价格为11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33元。上述韭菜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6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韭菜违法所得共计33元,货值金额33元,无库存。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从荷塘区练维东蔬菜批发部处以1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豇豆3公斤,至2023年3月13日止,该批次豇豆其中的2.08公斤被检验机构购买用于抽样检验,剩余0.92公斤被当天散客全部购买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公斤价格,销售金额共计45元。上述豇豆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38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豇豆违法所得共计45元,货值金额45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并张贴召回公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