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5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2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5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30165NO:JDHT20230167

名称:韭菜、豇豆

不合格项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余先生生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8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313日,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343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上述韭菜出具编号为NO:JDHT20230165的《检验报告》及上述豇豆出具编号为NO:JDHT202301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344日立案调查,202344日我局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313日从荷塘区胡龙蔬菜批发部以9/公斤的价格购进韭菜3公斤,至2023313日止,该批次韭菜其中的1.046公斤被检验机构购买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954公斤被当天散客全部购买完毕,销售价格为11/公斤,销售金额共计33。上述韭菜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6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韭菜违法所得共计33元,货值金额33元,无库存。

另查,当事人于2023313日从荷塘区练维东蔬菜批发部处以12/公斤的价格购进豇豆3公斤,至2023313日止,该批次豇豆其中的2.08公斤被检验机构购买用于抽样检验,剩余0.92公斤被当天散客全部购买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公斤价格,销售金额共计45。上述豇豆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38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豇豆违法所得共计45元,货值金额45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并张贴召回公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