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ZZ20230073
名称:小台芒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林波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农贸市场门面282、284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5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JDZZ2023007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3年6月6日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集果轩水果商行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小台芒”4公斤,至2023年4月19日止当事人以14.5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 (含抽检的2.7公斤),销售金额为58元,货值金额为58元,无库存。该“小台芒”经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整改措施,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小台芒”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58元,违法所得58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货义务,并张贴召回公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食用农产品“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小台芒”供货商经营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国产区14栋1308号,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已将该案线索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在进货查验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