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ZZ20230259
名称:长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食之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366号东部美的城1期3栋-11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5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抽检单位)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的“长豆角(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检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JDZZ2023025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遂于2023年6月2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长沙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以6.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长豆角(豇豆)”9.35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长豆角(豇豆)”以10.3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9.35千克(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的2.124千克),销售金额共计96.87元。上述“长豆角(豇豆)”经抽检单位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18”。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豆角(豇豆)”货值金额96.87元,违法所得96.87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货义务,并张贴召回公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