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ZZ20230245
名称:螺丝椒(辣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易乐生鲜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水仙路散户1号邓作其私宅一层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5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6月21日,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螺丝椒(辣椒)”出具编号为No: JDZZ20230245的《检验报告》。2023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3年8月1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从株洲中南菜市场购进“螺丝椒(辣椒)”5公斤,因新店开业,螺丝椒(辣椒)为特价商品,因此以3.98元/公斤的价格出售。至2023年5月25日止共销售3.31公斤,剩余1.69公斤因为挤压受损导致腐烂而丢弃,货值金额19.9元,无库存。上述“螺丝椒(辣椒)”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货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采取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的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货义务,并张贴召回公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辣椒)”食用农产品和采购涉案“螺丝椒(辣椒)”食用农产品时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019.9元,上缴国库。
综上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元,合计5019.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