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Y(S)[23-3-37-034]、NO:JY(S)[23-3-37-035]、NO:JY(S)[23-3-37-036]
名称:碟、碗、筷子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小金川酒店(普通合伙)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码头6栋204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碟”、“碗”、“筷子”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8月7日,上述检测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碟”、“碗”、“筷子”分别出具编号为NO:JY(S)[23-3-37-034]、NO:JY(S)[23-3-37-035]、NO:JY(S)[23-3-37-036]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2023年8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调查终结。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碟”、“碗”、“筷子”于2023年7月21日经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将餐具清洗合格后再次送检并经检验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陈述上述餐具是由于抽检当天清洗时过量使用洗涤剂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整改。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已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