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30349
名称:筷子(复用餐具)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牛一锅餐厅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下月塘组1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7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复用餐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8月28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筷子(复用餐具)”出具编号为NO:JDHT20230349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2年8月31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复用餐具)”于2023年8月7日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筷子(复用餐具)”是由于抽检当天筷子清洗时未把洗涤剂冲洗干净,存在残留,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抽检当天筷子清洗时未把洗涤剂冲洗干净,存在残留。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整改。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